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20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
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苏政办发〔2015〕79号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现利用外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申报标准
(一)本意见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为投资性公司和非投资性公司两类。
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下列2个条件之一: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江苏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1)符合第一条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三)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
2.符合第一条中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其管理服务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江苏省以外地区)。
二、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紧急入境。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江苏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2.临时入境。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日的访问签证。
3.长期居留。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可以凭《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申请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4.永久居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参评“荣誉公(市)民”和国家及省级“友谊奖”。
5.办理健康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6.出国。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江苏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申办护照;外省户籍员工,可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4个城市办理护照,免提交社保和暂住证明。
7.赴香港、澳门。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中的中国籍员工,可申办多次出入境有效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8.赴台湾。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中国籍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明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1至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证》;其他外籍员工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员,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按规定办理本省户籍。
(四)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提供便利。
(五)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对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人民币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三、资金补助
(一)在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开办补助和用房补助。
(二)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直接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
(三)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用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的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地区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应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
四、管理职责
(一)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定期将审核通过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省各有关部门,并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管理及服务。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台办、省外办(港澳办)、江苏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监局、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省商务厅将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工作纳入全省利用外资评价体系,推动利用外资转型升级。
(五)各市、县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
(六)企业在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以及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省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省各有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和监督。
五、其他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2015年度至2017年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012年8月1日印发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3号)同时废止。
|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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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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