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推荐第十二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3-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二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重点推荐以下领域租赁企业:
(一)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二)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
(三)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四)为环保、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领域或产业服务。
(五)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
(六)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资本金来源说明。
(四)公司章程及风险控制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五)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八)主要股东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试点的,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2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一式两份。请同时报送一份本地区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上线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报告。
(三)被推荐企业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有关信息。
(四)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联系人:王自强、林健
电 话:010-85093746、3792
传 真:010-85093762
流通发展司
2014年元月3日